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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“一人公司”应视情而定
 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是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个亮点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,不少人员表示,设立“一人公司”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,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,也要适当控制风险。
  公司法自1993年底颁布实施以来,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,现行公司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。有的委员在审议中特别提出,在修改中要注意的是,公司法和证券法、银行业等法律本身有很多内在的联系,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统筹研究,尤其是在事关一些焦点问题方面要特别注意。
  对草案中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不少与会人员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。全国人大代表常厚春说,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进步,现实生活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,我国有很多企业就是一人公司,其他的股东都是虚拟的。通过公司法,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地位,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,符合国际惯例。
  有的委员认为,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,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的时机尚不成熟,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,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。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,同时国家已有个人独资企业法,建议先允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待市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再实行。